湖北: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在2000元以下暂不征税
| 颁布日期:
2008-11-20
颁布单位:
中财税信息网
文件号:
失效日期: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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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税信息网2008/11/20信息】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明确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并自2009年起开始执行。 《通知》明确,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暂不征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住房出租的税收政策,《通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是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是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或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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