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行政处罚新规7月起实施 处罚额度100元起
| 颁布日期:
2008-8-28
颁布单位:
中财税信息网
文件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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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税信息网2008/8/28信息】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制定并下发新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苏地税发[2008]64号),对江苏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处罚标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对法定罚款幅度以金额计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实际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处罚对象为单位的,实际处罚金额不得低于200元。 偷、逃、欠税处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办法》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因偷税被地税机关处罚过,3年内又实施偷税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 (三)阻碍地税机关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恐吓、威胁、报复办案人员及有关证人、举报人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隐匿帐簿、记帐凭证的; (二)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 (三)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四)骗取减免税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但没有第十一、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或者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在地税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抗税的,由地税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以暴力方式致人伤害或5年内有过抗税行为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扣缴义务人主动补扣、补收相应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不含)1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无法追缴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重大案件税务机关将集体审议 办法规定,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对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审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由上一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争议较大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5日内,应当将该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审理报告及执行报告复印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此外,各级地税机关也将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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