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合并纳税未出新规前 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 颁布日期:
2008-8-28
颁布单位:
中财税信息网
文件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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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税信息网2008/8/2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145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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