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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管理费等停征 个体户每年节支650元


颁布日期: 2008-8-27 颁布单位: 中财税信息网 文件号: 失效日期:

【中财税信息网2008/8/27信息】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国家每年少收170亿元
  个体户每年节支650元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依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目前全国26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者每年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30亿元,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约40亿元。根据测算,尽管各地征收标准不一,但停止征收“两费”后,平均每个个体工商户、私营业者每年将节省支出约650元左右。
  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停征“两费”后,即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和支出的增加,无论是中西部地区还是东部发达地区,都将给地方财政造成较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因此财政部门表示,停征“两费”所造成的财政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另外,中央财政将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将作为停征“两费”的配套政策,结合地方落实停征“两费”的情况研究下达。
  有利于减轻负担促发展
  有利于改进管理强执法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两费”作为建设和管理集贸市场、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手段,发挥过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部门的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继续征收“两费”,不仅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不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此次停征“两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既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停征“两费”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营造了良好条件。工商部门将以停征“两费”和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机制,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服务大局,积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要创新市场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特别要完善和创新基层工商所监管执法制度和方式,努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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